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的指导、监督工作。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流的自然状况、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河流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黄冈河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状况。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