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污染黄冈河流域水质、破坏黄冈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