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黄冈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参与黄冈河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和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保护黄冈河流域水环境的意识。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有关垃圾收集、水面保洁、环境绿化、民主监督等权利义务,引导村(居)民参与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