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和饶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黄冈河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辖区内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

市和饶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黄冈河流域内各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同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