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度组织对饶平县人民政府、黄冈河干流各段河(库)长和市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饶平县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每年度组织对黄冈河流域内各镇、黄冈河干流和分支流、水库、山塘、人工引水工程河(库)长和县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