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在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