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在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