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