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旅游景点、商场、车站、港口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免费对外开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饭店的厕所在工作或营业时间对外免费开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