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饮用水源保护范围,是指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源。

(三)分散式饮用水源,是指供水人口5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饮用水源。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