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生态补偿的原则。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