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制度,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企业做好日常巡查工作。供水企业应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发现饮用水源水质受污染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日常巡查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