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团体等应当为公众提供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服务,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