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企业可以利用职工培训等形式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