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传播哲学社会科学知识;
(二)编写、制作、出版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和音像、电子出版物;
(三)制作、发布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宣传产品和公益广告;
(四)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五)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组织宣讲、咨询、展览、演出和各类知识竞赛等;
(六)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形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