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高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水库保护区垃圾的处置,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水库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清理河道两旁和水面的垃圾,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水库保护区内的水电站负责站内滞留垃圾的收集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