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岛屿进行露营、野炊等娱乐活动或者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高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