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爆破、采矿、采石、采砂;(三)葬坟、掩埋动物尸体;(四)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五)使用含磷洗涤剂;(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