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爆破、采矿、采石、采砂;

(三)葬坟、掩埋动物尸体;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使用含磷洗涤剂;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