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质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水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对在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