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禁止砍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林木更新改造需要砍伐的,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因建设、管理、保护生态公益林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经批准砍伐生态公益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质量和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砍伐的面积和株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