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可以将生态公益林的日常养护及其他专业性工作,委托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有关企业、个人承担,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