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