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实行生态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由市、区人民政府对生态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经营使用者的权属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发给林权证,确认其所有权、使用权。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种、树种及其分布,利用文字、图表、摄影及电子信息等形式建立生态公益林档案登记制度。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