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