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三山”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