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三山”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