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进入“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公众应当遵守公共管理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挖花草、树根;
(二)毁损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设备;
(三)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塑料品、金属品或者其它废弃物;
(四)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树木、岩石、古迹、建筑物以及设施上刻画;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以外的宠物犬进入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识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