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三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一)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二)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四)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以及乱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五)新建、改建坟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