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三山”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三山”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三山”保护规划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