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三山”保护规划,禁止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建设项目,其高度、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三山”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文物古迹等自然、人文资源,自觉接受“三山”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