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三山”周边新建的建(构)筑物高度、区域建筑密度,其建筑风格、色彩等应当与“三山”的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