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三山”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三山”保护规划前,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山”保护规划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三山”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和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