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石刻、墓葬、雕刻、题碑、塑像等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的管理和维护。

禁止破坏湖光岩景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

除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陈济棠夫妇合葬墓等墓葬外,湖光岩景区现有坟墓应当迁出。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