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定期在湖光岩景区开展地质、环境、水文等监测活动,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并向景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监测数据。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监测工作,并在湖光岩景区内设置公示设施,及时公示有关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