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西枝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未落实水质保护联合防治、部门联合执法职责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六)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

(七)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污染事件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