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西枝江流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

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