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废弃电视、冰箱、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电、家具,不得将其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