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单位和居民、保护环境的原则,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倾倒、投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市容和环境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商务等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工作。

单位和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