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