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进行集体协商,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下级工会进行集体协商或者不签订、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擅自变更集体合同内容的,由区级以上总工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