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有效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证在用机动车及其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使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