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