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职责组织、引导、动员辖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