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解除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无法查明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认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因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