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或者有关物品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对物品、设备等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破坏。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