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对鲜活等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登记后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