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作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有关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复核,并对违法事实调查核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后,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