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强化源头监管,通过制定政策、指导监督等方式,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发现部门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需要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移送以下材料:
(一)违法行为实施主体的相关材料;
(二)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材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三)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有关材料。
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证据使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