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日内无偿提供。

属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需要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专业认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对不属于自身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函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