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内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执法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其他县(市、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执法事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确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