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权限第十二条有效已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的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其他部门不得再行使。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