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权限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执法职责发生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地域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